校园暴力“入刑”到底可不可行

首页 > 教育新闻 > 新闻阅读存档/2016-03-14 / 加入收藏 / 阅读 [打印]

    3月13日下午,按照既定日程,全国政协各小组要对上午的“两高”工作报告进行讨论。在教育界别41组会议室里,委员们从政府工作报告谈到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,再谈到青少年的法治教育,讨论得认真而热烈。

    “网上经常看到校园暴力的视频,小孩子打小孩子,太残忍了,让我感到很揪心。”华东师大教授丁金宏将话题转到了最近广受关注的校园暴力上面。“我不明白,校园暴力为什么不‘入刑’?为什么不让这些打人者受到刑法处罚?是保护未成年施暴者重要,还是保护未成年受害者重要?”丁金宏说着说着有些激动,“能不能请邸委员帮我们解答一下,校园暴力到底能不能‘入刑’?”

    委员们都把目光转向了邸瑛琪。邸瑛琪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,刑法专家。

    邸瑛琪接过话筒说:“我也关注校园暴力,这是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,涉及两个层面。一个层面是我们国家颁布了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》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和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这些法律强调对青少年要以保护为主,正是从这个基本理念出发来制定其他一些政策和法规。二是为什么不‘入刑’?《刑法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,一是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,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;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8类罪,包括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,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;三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,都不负刑事责任,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。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,目的和我刚才提到的几部法律一样,是为了保护少年儿童。在他们发生危害社会行为时,坚持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,重在教育、改造、挽救。”邸瑛琪将《刑法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向委员们详细说明。

    北京四中校长刘长铭插话道:“有些孩子心里清楚,反正我不到年龄,打人没事。”

    邸瑛琪接着说:“据我们调查,校园暴力多发生在12岁到16岁之间。按照现在的《刑法》,不到14岁,可以不负刑事责任;满了14周岁,不到16周岁,只有那8类特定行为才需要负刑事责任,而校园暴力行为还远达不到那8类行为的危害程度。但在英美法系,一开始就把校园暴力作为犯罪行为,并且属于严重犯罪,观念和我们不一样。我们国家一般是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罚,达不到犯罪。”

    “问题是不动用《刑法》,就无法有效遏制校园暴力。”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汪萍抢过话筒说。

    是不是真的要“入刑”才能遏制校园暴力呢?邸瑛琪对此有不同意见。他反问,在遏制校园暴力方面,我们现有的政策和法规机制是不是都充分发挥作用了呢?谁也不能给出肯定的答复。

    邸瑛琪用“犯罪交叉感染”这个词来形容罪犯出狱后的重复犯罪。他认为,教育、感化、挽救,给青少年改过自新的机会,对于整个社会稳定来说十分重要。从这个角度,邸瑛琪认为要慎提校园暴力“入刑”。“而且,‘入刑’也涉及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》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刑法》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。”

    “所以,要加大青少年的法治教育,提高教育有效性,让他们从小就有法律意识,知道如何保护自己、爱护他人。”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顾也力建议。

    (本报北京3月13日电)